您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文章 > 【以案释法】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拒不执行政府命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拒不执行政府命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上传处室:法治西城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0/2/12 17:28:16    点击量:12867 次

 前言

  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但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他们这样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听法律专家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仍然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

  ● 无理取闹型

  1月28日,有网民为取乐和发泄自己不满情绪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段32秒的视频,用侮辱性言语谩骂武汉人,该视频被网民下载,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微博大量传播。在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而努力的时候,此视频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分析:案例中该网民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型

  北京公交警方发布消息,1月29日,韩某(男,41岁)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分析:案例中韩某的行为,因为防疫期间,拒绝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将被处以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 妨碍公务型

  1月2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物业报警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情绪激动,对警察破口大骂,并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并都有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联系电话:(0851) - 86610469    传真号码:(0851) - 86610469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9号    工信部网站备案号:黔ICP备08000117号   技术支持:成相网络

Copyright 2006-2024 贵州老年大学(贵州老年教育) 版权所有 http://www.gzlndx.com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658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