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文章 > 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解读
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解读
上传处室:中国普法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0/2/27 13:53:07    点击量:13519 次

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就适用范围来说,该法用于调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该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包含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除了可以适用于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外,还适用于其他的非公共卫生事件,比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以及社会安全事件。

 

二、针对突发事件,政府采取各项措施的方式和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并应当及时公布。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方式规定各种措施,然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实施。

其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最后,突发事件发生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因为政府应对措施而导致相关民众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为了应对事件,会依法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包括隔离观察、停产停业、交通停运等等。上述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生活以及机关单位的公务办理产生影响。比如,公民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到法院起诉立案,或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等等。考虑到上述情况系因为突发事件引起的,民众无法抗拒,《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个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应当如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答:突发事件的应对,各个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什么不能参加聚会或者集体娱乐活动?

答:首先,从医学角度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容易通过近距离传播,比如飞沫、手持物品相互接触等等。如果人们聚在一起,极易导致疫情的扩散,这对于疫情控制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针对本次疫情,除了前面介绍的应对措施之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结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除了前面介绍的措施外,政府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5、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6、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政府还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政府征用和保障供给是如何规定的?

答: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物资予以保障,而这些物资的来源,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临时征用,三是生产单位在应对期间的生产供应。具体来说,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联系电话:(0851) - 86610469    传真号码:(0851) - 86610469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9号    工信部网站备案号:黔ICP备08000117号   技术支持:成相网络

Copyright 2006-2024 贵州老年大学(贵州老年教育) 版权所有 http://www.gzlndx.com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658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