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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里晒调解书 原告侵权反成被告
上传处室:法治日报--法制网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1/9/13 14:58:22    点击量:4165 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发到微信群里,却被对方以名誉权受侵犯告上法庭。

  2021年2月,因小华拖欠小赖货款发生争议,小赖将小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小赖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发到当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并配上一段文字,是当地一种羞辱人的话语。小华知悉后,将小赖诉至法院,要求小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误工等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元。

  小赖承认自己行为不当,应该向小华道歉,但认为其并没有凭空捏造,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赖发到群里的民事调解书中有小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该信息属小华个人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小赖未经小华同意,将小华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其行为泄露了小华的个人信息。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群里后,该村村民议论纷纷,对小华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小赖应当在当地微信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小华赔礼道歉。对小华因维护自己的权益付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小华要求小赖赔偿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实施、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小赖将民事调解书发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其中有小华的个人信息,并配有侮辱性字眼,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官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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