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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传处室:智慧普法平台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1/11/29 16:14:16    点击量:4353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法委综合局:

  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将迎来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了《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情况,请于12月10日前报全国普法办。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

  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将迎来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为开展好今年的“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研究,并商中央有关部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八五”普法实施,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教育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和自觉。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重点宣传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宪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等。

  四、时间安排

  11月29日(周一)——12月5日(周日)

  五、具体安排

  “宪法宣传周”采用“主场活动+专题活动+主题日”方式进行。

  (一)主场活动

  1.宣传周启动仪式

  11月29日上午10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报告会”暨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司法部设主会场,请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参加;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设分会场,请各地党委宣传部和司法厅(局)有关同志参加。

  2.国家宪法日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牵头组织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

  (二)传承红色法治基因专题宣传活动

  贯彻落实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宣传周期间,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依托西柏坡纪念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等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分别由河北、陕西、浙江、江西等地组织开展“一切为了人民——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宪法宣传周”专题宣传活动。

  (三)主题日活动

  根据党中央关于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有关精神,2021年“宪法宣传周”举办七场主题活动,分别是:宪法进农村、宪法进社区、宪法进校园、宪法进机关、宪法进企业、宪法进军营、宪法进网络。各主题活动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统一协调安排,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地方司法厅(局)配合主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围绕宣传主题,细化宣传内容,组织实施既有地方部门特色又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法治宣传活动。

  1.宪法进农村主题活动。针对农村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宣传宪法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有关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重点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在线课堂等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大力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

  2.宪法进社区主题活动。针对社区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宪法进万家”活动,深入社区、家庭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充分利用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为社区居民讲法治课,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援助法、反食品浪费法、疫苗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牵头单位:民政部

  3.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在青少年学生中组织开展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举办中小学校宪法晨读活动,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

  牵头单位:教育部

  4.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知识,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行政处罚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法律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

  牵头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5.宪法进企业主题活动。结合企业法治文化建设,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成果,宪法法律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规范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等。

  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 全国总工会

  6.宪法进军营主题活动。结合部队工作实际,组织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军队律师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法律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等内容,加强国防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等新出台、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牵头单位: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7.宪法进网络主题活动。组织网络媒体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促进宪法精神的网络传播。在网络视听机构播出宪法宣传公益广告,加强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牵头单位:中央网信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四)其他重点活动安排

  1.在全国评选2021年度法治人物,制作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专题节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办)

  2.在全国各高铁列车和车站播放宪法宣传片及优秀法治微视频作品。(全国普法办、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策划组织特色鲜明、群众参与度高的重点宣传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宪法宣传元素,让宪法看得见、找得到。

  六、宣传报道

  1.请人民日报、新华社在“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就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刊发评论员文章。

  2.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以学习宣传宪法为主题,制作播出一期“焦点访谈”节目。

  3.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

  4.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播放宪法学习宣传公益广告。

  5.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12月4日晚黄金时段在CCTV 1套播出“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2021年度法治人物”特别节目。

  6.请全国党报党刊在12月4日当天刊发宪法宣传公益广告。

  7.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播出各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的情况,播放宪法宣传公益广告。

  8.请“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开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学习宣传专栏。

  9.请法治日报在12月4日就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刊发社论,整版推出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为主题的报道。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宣传主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有关要求,确保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突出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二)落实普法责任,形成宣传合力。宪法宣传是国家机关共同的普法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部署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司法和执法机关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以案普法弘扬宪法和法治精神。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媒体要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精心策划,在重要版面、时段推出宪法宣传专栏专题,制作刊播宪法宣传公益广告,广泛深入报道“宪法宣传周”活动,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宣传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加大新媒体新技术运用,增强宪法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加强以案普法,做到宣传内容为群众所需、宣传方式为群众所喜、宣传成效为群众所赞。要把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与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有机结合,把宪法精神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策划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开展线下活动,统筹各方力量,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请于11月25日前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联系电话:(0851) - 86610469    传真号码:(0851) - 8661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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