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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 | 这里有份养老指南就在《民法典》中,请查收~
上传处室:宣传研究处    整理上传人:庞文芬    发表日期:2024/5/28 10:36:59    点击量:1117 次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法律以及家庭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关注着每一个群体的生活。成年人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新增制度的出现,正是民法典对我国社会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所做的积极回应。

案例一:老有所养,常回家看看是义务

01 经典案例

张阿姨与丈夫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去世后,张阿姨独自生活。好在张阿姨的子女都很优秀,工资收入很高,每月都给张阿姨足够的生活费,并出钱雇佣保姆照顾张阿姨的生活起居,但是因为工作繁忙却很少去看望张阿姨,甚至几星期连通电话都没有,张阿姨跟保姆也没啥好沟通的,每天只能大眼瞪小眼,感觉很寂寞。子女是否有义务探望老人?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03 法治专员解析

现在很多人认为,赡养老人就是给足生活费,让老人吃好穿好,找保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就可以了,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张阿姨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子女如果工作繁忙可以抽个时间打打电话,教老人怎么用视频通话,让老人不再感到受冷落,毕竟保姆替代不了子女,子女有探望老人的义务。

案例二:老有所依,意定监护来兜底

01 经典案例

刘阿婆和王伯伯没有生育子女,前一阵王伯伯突发疾病住院,医院抢救需要家属签字,此事过后刘阿婆觉得自己跟老伴年纪都大了,为了防止今后丧失行为能力,在必要的时候无法签字或者处理一些事情,所以想趁脑子还清楚找一个监护人,刘阿婆的想法是否可行?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03 法治专员解析

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下,刘阿婆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和老伴找到养老人。即在自己思维意识清晰的状态下,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组织,与其订立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对方在自己失能或失智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要履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职责,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可约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后享有收取相应酬金的权利。同时,为确保监护协议效力,建议采用公证方式设立意定监护。

案例三:老有所居,合理设立居住权

01 经典案例

陈老先生有一个儿子四个女儿,他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儿子出资买的,但是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为了避免今后麻烦,陈老先生想趁健在就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但是又怕万一房子还给儿子了以后自己没地方住,应该如何处理?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3 法治专员解析

陈老先生可以与儿子小陈一起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去设立一个居住权,以保障今后的居住问题。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基于该项权利,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限。针对居住权需注意以下要点:

1.居住权的设立,除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并且自登记时设立成功;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居住权具有排他性,即使“房东”将房屋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仍不影响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占有、使用。居住权的设立,可以让老年人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同时,给自己保留生前的居住使用权,实现住有所居,促进家庭和谐。


来源: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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