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八五普法 > 养老机构频繁“变卦” 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养老机构频繁“变卦” 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传处室:宣传研究处    整理上传人:庞文芬    发表日期:2024/7/15 10:11:07    点击量:767 次


案情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向某某前往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

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以本案为示范,通过释法说理,诉前成功化解了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百余件,实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日报


联系电话:(0851) - 86610469    传真号码:(0851) - 86610469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9号    工信部网站备案号:黔ICP备08000117号   技术支持:成相网络

Copyright 2006-2024 贵州老年大学(贵州老年教育) 版权所有 http://www.gzlndx.com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658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