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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老年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上传处室:办公室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1/6/19 11:20:35    点击量:10598 次

贵州老年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党委会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贵州老年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效决策的原则,保证决策正确和权力有效行使。

第二章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四)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的确定;

(五)年度重要评比及有关重大奖惩等事项;

(六)其他涉及影响全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关干部人选的推荐和选拔;

(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

(三)工作人员的考录、遴选和选调;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有关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

(二)一次性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服务等;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单价原值在30万元以上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年度经费预算;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由校党委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程序要严格遵守《贵州老年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相关程序规定。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相关会议资料须在会前送达,保证校党委委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充分酝酿意见建议。重要敏感事项,要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同志末位表态制,确保校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决策真正体现领导集体意志。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要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职级晋升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二)工作人员的考录、遴选和选调,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工作方案、初步人选、考察对象、拟调人选等事宜。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

(一)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由经办处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按程序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采购大宗物资及服务,由经办处室商采购办拟定支出预算及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按程序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后勤保卫处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年度经费预算的使用安排,各处室经费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交办公室汇总编制,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校党委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校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负责决策执行的处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决策执行情况要报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校党委委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校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内网发布、张贴公示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应保密的事项;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校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或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责任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校在作出重大公共决策事项时,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就涉及的范围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11起施行。

联系电话:(0851) - 86610469    传真号码:(0851) - 8661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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